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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铁保安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东彬 时间:2021/10/18 9:39:44 浏览:1275次

 

近日,一段视频在网络上疯传。视频中一女子与大爷发生口角,双方在地铁上大声吼叫。随后女子被地铁安保人员强行拖出车厢,途中物品散落一地,衣服也被扯掉,当事女子的身体大面积裸露,衣不蔽体。这件事立刻引起了网民的热烈讨论。接下来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剖析这场闹剧。

首先,保安到底有没有强制带离地铁乘客的权利呢?

强制带离地铁本质上属于一种执法行为。而执法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赋予的权力,任何个人、机构均没有执法权。即便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赋予执法权的有权机关,也只能在规范性文件授权范围内采取执法措施,不能越权执法。

对于保安制止无效的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0修订)》和《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保安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或者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行为人,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采取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安一般由保安公司聘用,并不属于有执法权的机关。因此,保安没有执法权,不能强制带离地铁乘客。

其次,保安有行政执法权吗?

保安没有行政执法权。

执法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对于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行政处罚设定权力作出了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20201129日修订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保安为履职可采取的措施有:

1. 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2. 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3. 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同时,上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而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辱、打他人;

2. 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 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 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 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6. 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7.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法律小知识

总的来说,保安为履行工作职责,可采取的措施仅限于查验、巡视、安全检查、制止违法犯罪、制止无效时报警等。该条例并未赋予保安执法权,同时规定了保安禁止采取的措施。保安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遇到争执或纠纷,应当采取适当的制止措施,不得有侮辱或殴打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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